乡镇纪委书记纪检专干明责履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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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纪委书记纪检专干明责履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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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纪委书记纪检专干明责履职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乡镇纪委书记、纪检专干履职管理,更好地发挥乡镇纪委职能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依规依纪严格监督执纪问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乡镇纪检干部队伍。

第二章严格任职管理

第三条乡镇纪委在乡镇党委和县纪委监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监督执纪工作以县纪委监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等在向乡镇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县纪委监委报告。

第四条注重选拔政治过硬、德才兼备、坚持原则、公正廉洁、担当尽责、热爱纪检监察工作、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优秀干部担任乡镇纪委书记。

第五条严格乡镇纪检专干准入条件,选配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勤奋敬业、廉洁自律、心系群众的干部担任纪检专干。全县二类乡镇各配备x 名纪检专干,三类乡镇各配备x名纪检专干。纪检专干年龄一般在xx周岁以下、中共党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原则上为公务员身份。

第六条乡镇纪委书记的任职,由县纪委监委会同县委组织部提出人选,并共同组成考察组进行考察后,报县委研究决定。乡镇纪检专干由乡镇党委按照准入条件提出推荐人选,报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确定。

第七条乡镇纪委书记一般应任满一届,同一乡镇任职满x年的要有计划地进行交流。乡镇纪检专干队伍保持相对稳定,未经县纪委监委同意,乡镇党委不得随意调整。

第八条乡镇纪委书记、纪检专干应当自觉加强对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的学习,学中干、干中学,提升业务能力。县纪委监委通过抽调乡镇纪委书记和纪检专干跟班学习、跟案锻炼或集中培训等方式,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九条乡镇纪委书记、纪检专干应当模范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对作风不实、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及时批评教育;对不适宜从事纪检工作的,坚决调离纪检工作岗位;对违纪违法的,从严查处。

第十条健全完善乡镇纪委书记定期向县纪委监委报告工作、述职述廉等制度。乡镇纪委书记因公或因私外出、个人重要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

第三章明确职责定位

第十一条乡镇党委应当全力支持乡镇纪委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乡镇纪委应当严格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不得参与与纪检工作无关的议事协调机构,纪委书记、纪检专干不得分管、负责或参与纪检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不得包村、联系村。对落实三转要求不到位、明转暗不转的,既追究乡镇纪委的责任,也追究乡镇党委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乡镇纪委书记、纪检专干应当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政治监督。着力监督本乡镇所属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四个意识四个自信和两个维护、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落实、党的政治建设工作、党中央和省市县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

(二)协助乡镇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乡镇党委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调定期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所在乡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从政方面发生问题应当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

(三)加强对党的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乡镇党委会议议事决策规则、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等制度落实。监督本乡镇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主动提醒帮助,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四)受理处置涉纪信访举报。受理处置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核查处理县纪委监委交办或其他渠道转办的涉纪信访举报。

(五)严格审查和处置党组织、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行为。对所辖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相关问题线索,县纪委监委交办、转办、督办的问题线索进行核查,并根据责任人违纪违规情况和干部管理权限,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六)整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围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市委、县委实施办法开展监督检查,从严整治查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突出问题。监督检查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扶贫资金项目、其他涉农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以及农村三资管理情况,督促检查党务、政务和村务公开及其他便民利民措施落实情况。

(七)经常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常态化开展乡(镇)村党员干部警示教育,以案为鉴、以案促改,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让党员干部时刻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全面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廉洁自律意识。

(八)加强对村级监督的检查督导。对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社区)党组织纪检委员和村级廉政监督员正确有效履行职责进行教育培训和督导,探索完善监督路径渠道,充分发挥乡镇纪委委员和村监委会委员、村级廉政监督员的监督作用,形成监督合力。

(九)加强对乡村小微权力的监督。督促乡镇党委、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梳理村级权力事项,重点围绕村级三重一大事项、三资管理、工程建设、低保救助、涉农补贴资金发放、土地征收、宅基地审批等,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乡村小

微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风险防控清单,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强化监督检查指导,规范小微权力运行。

第四章规范工作运行

第十三条信访举报

受理范围。本乡镇所辖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党规问题的检举、控告;应由乡镇纪委受理的党组织、党员不服党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信访举报渠道。来信、来访、电话、网络。

工作流程。受理登记、办理处理、回复反馈。

广泛宣传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和信访举报制度规定、受理范围、不予受理事项,引导群众依纪依法合理举报。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犯罪的,报县纪委监委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谈话函询

对线索中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可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体现抓早抓小精神。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起草谈话函询报批请示,拟订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经乡镇党委书记批准后进行。

谈话应当由乡镇纪委书记与被谈话人所在党组织负责人共同进行。谈话应当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谈话过程中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谈话后可以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函询通知书由乡镇纪委负责起草,经乡镇党委书记批准后,以乡镇党委名义致函被反映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回复。

结果处理。乡镇纪委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一个月内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按程序报乡镇党委书记批准。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并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

(四)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必要时可以对被反映人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成果运用。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

第十五条初步核实

收到问题线索后一个月内提出处置意见,经乡镇党委书记审批,对反映的问题属本级管辖的,并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的线索,可以初步核实。初步核实工作应当按程序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和制订初步核实工作方案,并成立核查组,经乡镇党委书记批准后进行。

乡镇纪委经批准可采取以下措施收集证据:

(一)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其作出说明。线索反映比较具体,可能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经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与被核查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除被核查人以外的其他相关人员可要求作出情况说明。

(二)要求相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或者作出说明

(三)调阅被核查人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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